原告刘X,女,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室。
被告XX,男,XX日出生,日本国籍,现住日本国。
原告刘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25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二周,被告返回日本生活至今。2006年年初始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鉴于原、夫妻关系巳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巳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25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回日本至今。至此原、被告互不尽夫妻义务。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
上述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原、被告的结婚证、被告的证明书等书证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分别居住在两个国家生活,近年来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故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巳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予。因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故本案对双方财产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可由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他诉讼费56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刘X在十五日内,被告XX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华轶群
审判员施建国
代理审判员王丽
书记员孙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