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自2005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08年被告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上述借款于2009年年底归还。但到期未归还,2010年3月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叶某某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某某安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