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X镇某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日生育一子名龚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自2006年起,双方常为脾气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等矛盾不断。2008年10月底,为被告有外遇双方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失睦。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龚某随原告卢某某共同生活,被告龚某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儿子龚某生活费人民币350元(给付方式: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给付一次),并承担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的一半,至其18周岁时止;
三、原告卢某某得婚前财产凉席1条、棉被2条,被告龚某某得婚前财产挂壁式空调1台、29寸TCL彩电1台、组合式家具(7件)1套(上述财产均在坐落于(略)住房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