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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X诉吕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XX

委托代理人高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律师。

被告吕X

委托代理人李X,律师。

原告安XX为与被告吕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红青独任审判。200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中国西安相识、恋爱,2006年6月20日在荷兰注册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在荷兰共同生活,感情尚可。2007年8月原、被告一同到上海工作。在上海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生活习惯、与家人的交往等原因产生矛盾,双方于2008年8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吕X辩称,双方在1999年12月20日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被告随原告到荷兰生活,原、被告于2006年注册结婚。2007年原、被告一同到上海工作,共同借住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08年底原告突然离开住所在外居住,被告因不能支付房屋租金也搬出该房。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十年,并未与原告家人共同生活,故不存在性格不和,也不可能和原告家人产生矛盾。2008年10月,原、被告还一同去德国旅游,充分表示双方感情很好。现被告对原告有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中国西安相识、恋爱,2006年6月20日在荷兰注册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在荷兰共同生活,感情较好。原、被告于2007年共同到上海工作、生活,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因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之后双方有矛盾均为生活琐事。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谅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信任,进一步加强夫妻感情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XX要求与被告吕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红青

书记员邵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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