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邹a,女;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拘留,2010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邹a持事先从他人处低价购买的2本伪造的“上海市工商业统一发票”共100份,窜至本市闵行区X路、平阳路附近,将该发票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a时,被辅警队员当场抓获,并从邹处缴获上述发票及赃款人民币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证明,证人陈a、褚a、余a的证言,非法制造的发票等相关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a为牟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0份,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邹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七十元及赃物非法制造的发票一百份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