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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石某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男,197x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X室。

被告石x,男,195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X室。

原告王x诉被告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经查,2008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之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借款。2010年4月26日,原告具状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人民币27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石言俊应于2010年5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x人民币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石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5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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