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男,1966年出生。
原告张某,男,1982年出生。
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乡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男,双牌县司法局上梧江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杨某(又名杨X),男,1969年出生。
第三人马某,男,196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甲、张某不服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上政处字(2011)X号关于社漯唐土生屋下山场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甲、张某以被告愿意自行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张某以被告愿意自行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张某撤回对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某甲、张某负担。
审判长胡耀文
审判员邓某生
代理审判员张某安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