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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张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女,195x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x国。

被告张x,男,196x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号x室,住x国。

原告陈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6月,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原告陈x与被告张x各人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原告陈x与被告张x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张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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