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方平与被告正阳县新阮店乡中心庙村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平,女。

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男,该村主任。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郭华伟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新阮店乡X村委在原告处购买办公用品,共计价值3340元整,1999年11月被告付款500元,下余2840元整,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8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在原告所开的文具门市部赊购办公用品,共计价值3340元,1999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偿还500元,并且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中心村X-99.11份买办公用品款叁仟叁佰肆拾元正(3340元)已付500下余2840中心村委99年11月X号。下余284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欠拖不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所提供欠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诉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货款2840元。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郭华伟

二○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