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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某公司合同买卖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198x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x肖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蜀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号X室-19。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x诉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经查,2009年7月至8月,原告向被告提供蔬菜,总计货款人民币68,376.70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有人民币50,519.40元未支付。2010年4月,原告具状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尚欠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徐x货款人民币48,000元,该款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徐x人民币6000元,至付清时止;如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归还,原告徐x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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