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可余,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庚。
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不再坚持从继承权的角度主张本案诉争的分家协议无效,其将另行主张权利,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