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前原告并不知道被告精神上有问题,婚后发现被告有神经病。原告的智商也不高,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蒋少兵在法定期限内未做任何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精神上有问题,原告以其智商也不高,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也未发表任何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对不同意离婚的默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称被告有精神上的疾病,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为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请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聚川
审判员邵晓坤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