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广海法登字第X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圭峰”轮水手,住(略)。
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发布“圭峰”轮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申请人李某某以“圭峰”轮拖欠其自2002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收入1,760.75元、遣散费35,819.64元为由,于200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员服务薄》、《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与被拍卖船舶“圭峰”轮有关的债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李某某的债权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起确权诉讼的,应根据债权性质,明确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
本案债权登记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邓锦彪
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