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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陕县冉山煤矿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原审第三人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冉山煤矿。

住所地:陕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

上诉人陕县冉山煤矿(以下简称冉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原审第三人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冉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郭胜利、被上诉人段某某、原审第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陕县冉山煤矿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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