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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郭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及魏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金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田某某母亲。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三门峡分公司)为与郭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及魏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白雪、霍金波,上诉人财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曙光,被上诉人郭某某,被上诉人郭某某、周某某、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建树,被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4元,王某已交2634元,财险三门峡分公司已交2500元,均予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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