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白雪,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金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曙光,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田某某母亲。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三门峡分公司)为与郭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及魏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白雪、霍金波,上诉人财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曙光,被上诉人郭某某,被上诉人郭某某、周某某、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建树,被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4元,王某已交2634元,财险三门峡分公司已交2500元,均予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