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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某甲其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金某乙(系被告父亲),男

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晨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甲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金某甲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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