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金某乙(系被告父亲),男
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晨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甲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金某甲应于2010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