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
被告周x
原告沈x诉被告周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永新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被告将崇明县x路X弄X室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为此原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11月,被告因故表示不再出卖房屋,为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嗣后被告仅给付了30,000元,遂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分期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结欠原告沈x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自2010年5月始于每月月底之前给付原告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对余款可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