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男
委托代理人仲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董某,男
第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包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潘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医疗费人民币2978.7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4480元、营养费人民币1500元、护理费人民币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董某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
三、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董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2元,由原告潘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莉星
审判员吴大成
代理审判员李贤忠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