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甲,男
第三人关某乙,女
法定代理人刘某(第三人之母),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某,1993年9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关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关某甲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关某乙随原告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关某甲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三、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关某甲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他财产归原告刘某所有;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被告关某甲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归原告刘某和女儿关某乙所有,其中原告刘某占三分之一房屋产权,女儿占三分之二房屋产权。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刘某负责偿还。原告刘某和女儿关某乙放弃本市Y路Y弄Y号Y室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归被告关某甲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7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某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