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被告胡某,女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6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现要求确认女儿抚养关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非婚生女李某某随被告胡某共同生活;
二、自2010年7月起,原告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李某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