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许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3日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