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单位工作。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侯钧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