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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单位工作。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侯钧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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