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女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陆某人民币9000元;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