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
被告刘某,男
被告徐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徐某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张某欠款人民币x元,支付利息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人民币1416.50元,被告刘某、徐某承担人民币1416.50元(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