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诉上海某制罐厂社会保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

被告上海某制罐厂

委托代理人张某,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程某,单位职工。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制罐厂应于2010年6月21日前为原告胡某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287.40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人民币180元);

二、原告胡某应于2010年6月12日将其个人应缴纳部分人民币180元交予被告上海某制罐厂(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云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