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施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奇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8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1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茅某某。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7月12日晚,原告发现被告与第三者有染,被告对此也予以承认。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亦感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对债务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债务人民币8,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