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
原告上海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某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汪某于2010年6月21日支付人民币600元(已履行),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元,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元,余款于2010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2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