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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03.31.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六二二九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31  当事人:   法官:蔡佳吟   文号:97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

債權人遠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拿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拿森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一份(請向主管機關申請)

,如該公司已更名,請一併具狀更正;如上開公司已解散,並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記載。經本院民國97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6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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