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
債權人遠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拿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拿森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一份(請向主管機關申請)
,如該公司已更名,請一併具狀更正;如上開公司已解散,並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記載。經本院民國97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6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