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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张某某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谢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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