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索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某某双倍工资差额部分、鉴定费以及赔偿金共计x元。如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违反上述约定,双方应按原审判决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履行;
二、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应于2010年4月底前协助周某某办理其个人人事档案、变更医师执业地点以及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有关全部费用由周某某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