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系南海市桂城城区金夜最得啤酒城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城区正点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街X巷X号铺。
负责人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石苟,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381-X号民事裁定,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邓某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邓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邓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某院提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的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成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装饰工程合同书》引起讼争,属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的规定,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上诉费用5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冼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