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青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小红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上诉人郭某某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x元整,此款当庭支付,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