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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刑初字第119号被告人封某、彭某乙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7月1日因涉嫌贩某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7月1日因涉嫌贩某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略)X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彭某乙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岳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封某购买3粒麻古,并谈好价格每粒为50元,尔后,被告人封某在邵阳市X区宝悦宾馆门口将3粒麻古交给岳,并收取毒资150元。

2011年5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岳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封某,要封某4粒麻古到邵阳市铖景泰大酒店附近。尔后,被告人封某将4粒麻古送至铖景泰大酒店东风路口子处交给岳某,并收取毒资200元。

2011年5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朱某丙秋打电话给被告人封某,要封某自己带点货(冰毒),双方约好在邵阳市汽车东站十字路口华源宾馆附近见面,尔后,被告人封某将0.1克冰毒送至华源宾馆附近交给朱某丙秋。

2011年6月30日14时许,吸毒人员“晓伢子”打电话给被告人彭某乙,要彭某乙其购买500元毒品。彭某乙即打电话给封某,向封某购买毒品。尔后,封某携带2粒麻古及冰毒到邵阳市汽车西站与彭某乙汇合,并一同将毒品带至邵阳市宝庆山庄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彭某乙身上搜缴2粒麻古、一小包冰毒。经称重,2粒麻古重0.2克,冰毒重1克。经鉴定,搜缴的麻古及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彭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岳某、朱某丙、朱某丁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工作说明、鉴定结论、被告人封某、彭某乙的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实施贩某,被告人彭某乙居间介绍他人贩某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某毒品罪,被告人封某贩某毒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贩某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封某、彭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庭审中,被告人封某、彭某乙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封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还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乙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唐美香

审判员羊海华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卿薇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规定的“情节严重”:

……

(四)向多人贩某或者多次贩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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