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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集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

原审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中集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员九胜,系该二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集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原审被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集天元电力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员九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人李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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