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顿永琴,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37岁。
被执行人牛某某,男,47岁。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顿永琴于2010年2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顿永琴称,在杨某某申请执行牛某某所涉及的债务,系牛某某的个人债务,因为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非共同债务,且异议人对该笔债务均不知情,故不应清偿该笔债务。
本院查明,异议人顿永琴与被执行人牛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是被执行人牛某某用于夫妻期间共同生产,经营中,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进行债权、债务的分割。
本院认为,异议人顿永琴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顿永琴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庞学省
审判员程国伟
审判员蔡某霞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