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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x中巴车沿荥阳市X镇X村至柏营村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原西路X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徐某驾驶的无牌老年三轮车(载乘客:陈某)对向行驶左转弯时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豫x中巴车车主乔某与被害人陈某、被害人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二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鉴定文书、赔偿协议书、民事调解书、领款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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