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上蔡某供销合作社农贸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慧,河南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系李某某之夫。
原审原告朱某某与原审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李某某不服土地颁证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的(2007)驻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朱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苗建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