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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涛,太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涛、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24日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甚少,婚后经常生气。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王某慧、次女王某慧、长子王某祥。孩子出生后,原、被告的关系并未好转,被告无事生非,不务正业,对家庭不尽义务,结婚几年来,多次争吵、多次生气,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被告也曾多次提起离婚之事,被告曾同意,但就一些具体事项未达成一致。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3、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们婚后比较了解,生气是两口子正常的事,两个女儿出生时我均在家,儿子出生时我就在家。我不同意离婚,我也没有不务正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12月24日结婚,。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王某慧2003年农历3月5日出生,次女王某慧2005年农历1月6日出生,长子王某祥2007年农历7月19日出生,两个女儿现跟随原告生活、儿子现跟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原、被告自2007年以来常因故生气。现原告的个人财产在被告家存放的有:三组合平柜一套、三组合矮柜一套、木质茶几一张、三人坐木质沙发一张、单人坐木质沙发两张、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张、梳妆台一张、藤椅两把、盆架一个、小茶几一个、菜柜一个、21寸TCL王某彩电一台。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限的。本案原、被告自2007年以来常因故生气,其夫妻感情出现了一定的裂痕,但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太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杨鹏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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