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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户兰军,安阳县水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安阳县曲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05年10月27日,原告生育一女儿王某洋,但女儿的出生并未改善原、被告之间的感情。2007年3月27日,被告骑摩托车被撞伤住院治疗,原告为给被告治病,向外借债2.6万元。2007年5月被告无故将原告赶出家门,无奈原告只得回娘家居住。2008年10月原告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5月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认为与被告草率结婚,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对原告经常打骂,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婚前陪送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无事实依据,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2007年3月27日,被告加班回家途中骑摩托车撞伤入住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用x.5元。后被告转入安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88天支付医疗费用x.5元。2007年7月30日,被告再次入住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用4915.6元。2008年4月8日,被告又入住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3267.2元。被告治疗费用均由其父母借债支付,原告不闻不问。2007年6月30日被告出院当天,原告不顾重病的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同时被告目前身体康复也需要人照顾,所以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女王某洋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x元抚养费,被告为治疗所借外债14万元由双方分担,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有康佳29寸彩电一台、五羊125摩托车一辆、家庭影院一套、沙发一套、爱妻牌洗衣机一台、美的柜机空调一台,且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女孩王某洋,现随被告生活。2007年3月27日夜被告王某甲加班后回家时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慎撞伤昏迷不醒,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重型损伤,先后入住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安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x.2元。2007年6月30日因家庭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08年10月原告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5月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安阳县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2009)安民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提交的住院收费单据、低保册复印件及原、被告陈述可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因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家庭矛盾多次发生冲突,双方长期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原告于2009年5月5日诉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又一次诉求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王某洋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适当支付抚养费。原告娘家陪送的财产属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予返还。被告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现仍未治愈,生活确有困难,被告提出原告应给予一定经济帮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为治疗借外债14万元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王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洋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x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康佳29寸彩电一台、五羊125摩托车一辆、家庭影院一套、沙发一套、爱妻牌洗衣机一台、美的柜机空调一台。

四、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5000元。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四项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颖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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