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曹某、孟某(均已被判刑)经预谋,由被告人王某在本市X路、真北路路口搭识被害人仇某,将仇某至真北路某角X号房内,曹某、孟某即持刀进入房内,采用暴力方法,劫得被害人仇某人民币500元、价值人民币5248元的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472元的松下GD52型手机1部。
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辽宁省大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仇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购物发票,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本院(2003)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3)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应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仇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慧琴
审判员寿铉财
代理审判员宗亮
书记员殷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