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依照与买家的事先约定至本市X路轻轨站附近,将伪造的名为刘芳,身份证号码XX;高兵,身份证号码XX;胡洪顺,身份证号码XX的三张身份证交给买家,并收取费用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上述查获的三张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证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物证及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居民身份证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