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庄某,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称:两原告系姐妹关系,两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01年6月29日,两原告父母购买了本区X路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08年11月10日,原告母亲因病去世,在母亲去世不到六个月时间,被告突然通知已与他人同居,并准备结婚,并扬言要将房子卖掉,原、被告由此产生严重隔阂。被告的女友是冲着家庭财产才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为保护家庭财产,请求判决:一、确认两原告依法继承松江区X镇X路XX号XXX室房屋各享有1/6的所有权;2、判令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利人更名手续。
被告张某甲辩称:永丰路X号X室是被告夫妻购买,现妻子因病去世,被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子归被告所有,两原告应当等被告过世再来主张房子所有权,不同意将房屋1/6的所有权判归原告。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姐妹关系,两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1997年,被告夫妻购买了本区X路XX号XXX室房屋,2001年6月29日将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08年11月10日,被告的妻子顾桂华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户口登记表、永丰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依照法定继承。顾桂华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当依法进行法定继承,顾桂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丈夫张某甲和女儿张某甲、张某乙。永丰路X号X室房屋是被告与顾桂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应为被告所有,二分之一作为顾桂华的遗产由三个继承人继承。现两原告要求各继承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一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某甲享有松江区X镇X路XX号XXX室房屋六分之一的所有权;
二、确认原告张某乙享有松江区X镇X路XX号XXX室房屋六分之一的所有权;
三、被告张某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利人变更手续。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