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号。
负责人王某某,该所所长。
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路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免于收取。
审判长周幼君
审判员崔艺萍
代理审判员丁雅玲
书记员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