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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江,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诗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X路一段X号平安大厦16F。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忠玉、曹群辉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某自愿按28万元(含已付定金2万元)的价格出售长沙市芙蓉区X街X号丽都公寓单栋X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第x号)的房屋给雷某某。

二、雷某某与谢某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办理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手续,该手续办理完毕当日雷某某向被告谢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8万元(含已付定金2万元),谢某交付编号为第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给雷某某。如谢某已取得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谢某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给雷某某;如谢某未取得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谢某协助雷某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手续。

三、在办理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手续之日,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向谢某退还该公司所收托管定金2万元。

四、办理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含各项房屋交易税费)由雷某某负担。

五、原告雷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295.00元,减半收取647.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324.00元,被告谢某负担223.50元,第三人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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