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王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甲诉称,赵某与王A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即本案的王某甲、王某乙,王A于2003年3月16日死亡。赵某与王A于2001年5月购买了坐落于(略)的房屋。2003年2月20日,赵某与王A写下遗嘱一份,同意坐落于(略)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王某甲继承。综上,王A死亡后,王某甲享有继承坐落于(略)房产的权利,王某甲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赵某辩称,王某甲所述属实,要求与王某甲协商解决,即坐落于(略)的房屋由王某甲、赵某各占50%。
被告王某乙辩称,经笔迹比对后,遗嘱确属王A所立,同意王某甲与赵某间关于系争房屋的调解方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于(略)的房屋由原告王某甲、被告赵某各占50%。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征
书记员周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