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X村某号。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X组,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租金人民币x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于2007年11月6日签订的租房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给付原告范某租金人民币x元,具体给付日期:2010年6月4日、同年7月10日各支付x元。被告如有一期未支付,原告则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