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东莞市品高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高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发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赖某某(系广州市越秀区金雅利精品店经营者),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寻乌县X镇X村老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品高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某某销售侵犯原告名称为“多功能相架”、专利号为(略)。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品高礼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品高礼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品高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东莞市品高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穆健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冯岚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