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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广东大家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4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良刚,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家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五羊新城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广东大家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某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龚麒天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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