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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兰某甲、兰某乙诉被告覃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合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兰某甲、兰某乙。

被告覃某某。

原告谭某某、兰某甲、兰某乙诉被告覃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蓝洪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零春俊、人民陪审员韦振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兰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剑萍、被告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兰某甲、兰某乙诉称,2009年5月,被告覃某某通过其岳父罗荣强找受害人兰某宁与同村村民韦文贵到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中学附近帮其起房子。当时约定每天工钱50元,包吃住。5月25日,受害人兰某宁在施工中从房子上跌落。被告与韦文贵当即将受害人兰某宁送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为方便照顾和节约开支,经双方同意又于6月11日将受害人兰某宁转回合山市人民医院治疗。6月19日,因无钱治疗,受害人兰某宁被迫出院。住院期间被告只支付x元。后因没有得到继续治疗受害人兰某宁于12月14日死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92元。

被告覃某某辩称,受害人兰某宁去帮被告起房子是事实,在施工中从房子上跌落受伤也是事实。被告事后也支付了x元给原告,现被告已无钱赔偿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3日,被告覃某某通过其岳母找受害人兰某宁与同村村民韦文贵到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中学附近帮其建房。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受害人兰某宁每天工钱50元,包吃住。5月25日,受害人兰某宁在施工中从房上跌落受伤。被告与韦文贵当即将受害人兰某宁送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受害人兰某宁的伤情为:1、颈髓损伤四肢瘫;2、左枕骨骨折;3、第4、5、6颈椎椎体骨折;4、第4颈椎椎体2度滑落;5、头皮裂伤。为方便照顾和节约开支,经双方同意又于6月11日将受害人兰某宁转回合山市人民医院治疗。6月19日,因无钱治疗,受害人兰某宁被迫出院。住院期间被告只支付了x元。后因没有得到继续治疗受害人兰某宁于12月14日死亡。受害人兰某宁受伤至死亡所支出的医疗费为x.03元。

另查明,受害人兰某宁与原告谭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二个孩子:长女兰某甲、次子兰某乙。原告兰某乙于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受害人兰某宁帮被告覃某某建房,双方口头约定受害人兰某宁每天工钱50元,包吃住。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受害人兰某宁在施工中跌落致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覃某某应对受害人兰某宁在从事雇佣活动所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及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参照200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对原告主张各项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x.03元、护理费15元/天×26天=390元、误工费50元/天×26天=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26天=1040元、丧葬费1825元×6个月=x元、营养费40元/天×26天=10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47.5元×2年÷2=2747.5元、死亡补偿费3224元/年×20年=x元。以上合计x.53。减去被告已支付的x元。被告覃某某还应赔偿给原告x.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并参照200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覃某某应赔偿给原告谭某某、兰某甲、兰某乙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共计x.53元;

案件受理费2168元,由被告覃某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蓝洪平

代理审判员零春俊

人民陪审员韦振周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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