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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双汇集团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某某于2010年6月7日以因本案实际情况、愿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霍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霍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霍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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